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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昌市慈善总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
时间:2021-11-03

(2020年5月22日第三十一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)


第一条  为加强慈善总会固定资产的管理,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、完整,防止资产非正常流失,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,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基本原始形态的非流动性资产。

第三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主要管理部门。总会所需的各种物资包括慈善捐赠物资,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、调配、供应、维修。要坚持勤俭节约,努力做到物尽其用。

第四条  所有物资包括慈善捐赠物资应建立健全账目。指定专人采购、保管、领发,加强管理,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实物,核对账目。要做到账物相符,保证物资安全,防止积压、损坏、变质、被盗。相关人员要经常了解各部门需要,指导、协助有关人员管好、用好物资。

第五条  各部门所需物资须报送办公室,经总会领导审批后列入财务计划,并按规定进行购买。

第六条 捐赠物资接收后,应及时验收入库、登记入账、妥善保管,并按相关规定使用。

第七条  对重大固定资产的报损、报废,需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处置,并根据具体情况,由办公室审核,报经总会领导批准后,方可按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。

第八条  各部门工作人员有保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。保管或使用人员在调离本会或调换岗位时,应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,不得随人带走。

第九条  年终,办公室应对各个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保管情况进行核查,及时记录资产状态,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,如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相关手续,保证账物相符。